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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6 10:10:58

一是社会福利型殡葬保障制度。是指在经济比较发达、社会物质生活整体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性社会保障形式,其目标面向全体公民,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服务对象为全体成员,标准比较高。殡葬保障基本上由政府负担,个人不缴纳或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费,这种类型的殡葬保障制度基本达到社会公平,使每个公民能够“老有所养、死有所葬”,解除每个公民殡葬的后顾之忧。
二是自助保险型殡葬保障制度。公民根据个人意愿以自助的形式在保险公司设立殡葬险种,达到自我殡葬保障的目的。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资助,殡葬保险金是由公民生前根据不同档次的善后保障要求,每年缴纳定额殡葬保障金积累而成;公民去世后按照生前缴纳的殡葬保障金享受不同规格的殡葬系列服务。这种类型的殡葬保障制度的优点是公民能够按照个人收入情况和个人生前善后意愿,自我承担殡葬费用,不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也不增加国家和社会负担。不足之处是生活在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殡葬保障问题没法解决。
三是适度普惠型殡葬救助制度。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困难群体去世后,国家财政给予定额的殡葬费救助。其特征是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将收入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以及陷入经济困境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殡葬救助金列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以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火葬费或土葬成本为限。国家对困难群体的殡葬提供救助,实现了“死有所葬”,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和以人为本。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是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覆盖面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各地可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满足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最低收费标准为依据核定殡葬基本服务费定额,由国家财政全额定期划拨给殡仪服务机构,或者支付给客户。实行基本殡葬定额补助政府普惠制,有利于我国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改革开放成果的共享,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惠民政策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