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设施的选址有着明确规定,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殡葬管理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已基本上涵盖了殡葬设施在选址上的主要内容与重点所在。但在现实操作层面还存在困难之处。比如,关于选址不占用耕地的规定,在原则上尽管有其合理之处,但在现实操作中,如若一味拘泥于此,对于处于平原地区的大中型城市,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在现实中恐怕很容易产生各种困难与矛盾。因此,应给予各地政府以一定的权限,使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考虑。
除了《殡葬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外,在殡葬服务资源的选址配置上,还应既充分考虑方便公众的使用,又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更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于新城和市民居住密集地区新建的殡仪馆,可考虑将殡仪馆与火化场相分离。殡仪馆的建设,在布局上应该规模适度,注重实效,以小型化、现代化能齐备、交通便捷为主旨。火葬场则因其对周边环境具有一定的污染性,因此,在设施改进依然有限的前提下,选址应以注重环保为重,在方便公众使用的条件下远离市区,建于主导风的下风侧。新建的公墓在选址上,在避开人们生活区的同时,进入墓园的路径也要设置合理,避免经过生活区的中心,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为符合人们“人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可尝试于地下建设壁葬设施,而于地面建设可供游人休憩的开放式公园,逐渐形成祭奠与游憩相结合的场所。
对于社区殡仪服务站的建立,鉴于社区居民目前对此类设施仍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与规避心理,同时一个社区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人口过剩的事实,因此,应由主管部门与配置部门联手结合社区服务站的辐射半径、人口规模、地理条件等参数,灵活把握,分散布点,形成卓有成效的网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