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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29 11:11:41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新建单位遗体火化执行表5-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新建单位应配置带有烟气处理系统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取消无组织排放源,执行表5-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大气污染的检测要求
(1)火葬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新建单位和现有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火葬场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水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对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1996、HJ/T373-2007 或HJ/T 397-2007规定执行,二噁英类采样的采气量可根据现场实际监测对象进行控制,以整具遗体火化过程为单位进行。
(5)对烟气中二𫫇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其采样要求按HJ77.2-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